漳州市学校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漳州市教育局编印
二O一五年三月
目 录
一、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法规
二、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摘录)
三、漳州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及预防知识简介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增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我们将国家和省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有关法规、《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中与学校相关的内容、以及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汇编成《漳州市学校卫生工作应急手册》,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园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参照使用。如本《手册》中内容与国家、省、市新颁发法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按新颁发法规要求执行。
一、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法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6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卫生监督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卫生监督职责:
(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培训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学校卫生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卫生工作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六)设区的市对区(县)级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年度考核评估;
(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本行政区域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八)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三章 学校卫生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内容:
(一)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
(二)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
(三)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第十条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方法:
(一)测量教室人均面积;检查教室受噪声干扰情况,核实噪声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通风状况,测定教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等,查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核实教室微小气候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教室朝向、采光方向和照明设置,测定教室采光系数、窗地比、后(侧)墙反射比、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灯桌距离,核实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二)检查课桌椅配置及符合卫生标准情况;检查黑板表面,测量黑板尺寸、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黑板反射比,核实教室黑板符合卫生标准情况;
(三)检查学生厕所、洗手设施和寄宿制学校洗漱、洗澡等设施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了解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测量学生宿舍人均居住面积。
第十一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三)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等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和记录等资料;
(三)查阅学生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登记、病愈返校证明、疑似传染病病例及病因排查登记、学生健康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记录、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记录、校内公共活动区域及物品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等资料;
(四)对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学校,查阅传染病病例登记及报告记录、被污染场所消毒处理记录、使用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资料,核实学校传染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一)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
(三)学校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
(四)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
(五)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六)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水污染应急预案;
(二)查阅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检查学校饮用水供应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水质检测或采样送检;
(三)查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四)查阅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五)查阅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六)检查学校内供水水源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内容:
(一)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
(二)医疗机构持有效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持有效执业资质证书情况;
(三)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
(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
(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内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二)查阅卫生管理制度,核实设立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三)查阅水质净化、消毒、检测记录及近期水质检测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检测或采样送检;
(四)检查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卫生状况,查阅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和检查记录;
(五)查阅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第十九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内容: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监督指导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方法:
(一)查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阅相关检测(评价)报告,核实建设项目符合卫生要求情况;
(三)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学校选址;建筑总体布局;教学环境(教室采光、照明、通风、采暖、黑板、课桌椅设置、噪声)、学生宿舍、厕所及校内游泳场所、公共浴室、医疗机构等符合相关卫生要求情况,以及核查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与现场实际的吻合情况,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分析辖区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为制定学校卫生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学校卫生监督信息采集、报告任务,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基本情况信息。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卫生监督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等工作的学校内设卫生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 教育部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发布)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四)学校
各项结核病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卫生室),并由学校医务室(卫生室)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管理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未达到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做好疑似结核病病例的确诊。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既往诊疗史等,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诊断程序进行拍摄胸片和痰涂片检查,必要时进行痰培养。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胸片和痰菌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作出明确诊断。
2.筛查密切接触者。发现结核病病例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结核病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
3.根据确诊病例的病情,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者,可开具休学诊断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
(2)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负责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结核病病例,负责登记其信息并提供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休学的病例应当纳入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在校治疗的病例,实行属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学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督导治疗管理。
5.适时开具复学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开具复学证明:
(1)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二)学校措施
1.做好确诊病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
2.休学和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管理。
(2)复学管理。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4.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上课、上班,学校应当要求其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四、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直接确定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措施
l.在学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2.指导发生疫情的学校强化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
(二)学校强化措施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学生处和校医院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4.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学校和托幼机构
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发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漳州市卫生应急工作手册(摘录)
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报告范围与标准
(漳卫应急[2010]18号)
一、传染病
1、鼠疫(甲类):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甲类):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乙类):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乙类):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乙类):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乙类):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类):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乙类):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乙类):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乙类):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乙类):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乙类):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乙类):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丙类):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乙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乙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家计划单列市的城区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明确的流行病学联系,以下同)在两个以上省份均有病例发生。
2.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者发生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4.在我国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在我国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者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烈性致病因子丢失,已经对人群造成严重健康危害的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达到5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2.一个省份内发生1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者发生1例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6天内出现多个疫点(以鼠疫患者的住处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或帐蓬划定),累计发病2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7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疫情在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 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7.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县(市),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8.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
9.发生与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10.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因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烈性生物毒素,已经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发病或死亡。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6天内肺鼠疫或肺炭疽累计发病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3.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在9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乙、丙类传染病事件,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III级标准的事件定为一般事件(Ⅳ级)。其它传染病:可参照乙丙类传染病事件进行定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漳政办〔2011〕195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军地协作、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2.3 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2.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福建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2.1.1 鼠疫、肺炭疽在1个设区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1.3 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2.1.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
2.1.5 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2.1.6 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2.1.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2.2.1 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2.2 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l周内发生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2.2.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2.4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2.2.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2.6 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或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
2.2.7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2.8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2.2.9 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
2.2.10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2.11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12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2.3.1 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1周内发生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有扩散趋势;或一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霍乱流行,发病30例以上;或设区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2.3.2 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3.3 1周内在1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3.4 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2.3.5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6 在一个县(市、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2.3.7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2.3.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2.3.9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4.1 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4.2 在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O~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2.4.3 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4.4 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2.4.5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
2.4.6 在一个县(市、区)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2.4.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1 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次报告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3.2 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4.3.3.3 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上述报告内容,应视情向军分区后勤部通报。
4.3.4 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生Ⅰ、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卫生厅。
5.1 应急响应原则
5.1.2 扩大应急原则 对在学校、全国或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问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4 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9.2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漳州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漳州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应急处置方案(试行)
漳卫疾控〔2007〕211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4.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我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我市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相应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市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1.5.2 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5.3 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市卫生局按照《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我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2.1.2各县(市、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县(市、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1.3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专家组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免疫规划、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医学检验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在专家组中可分设专业组,如传染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核与放射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和预测预警组等。其主要职责是:
(1)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和采取的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2)对确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原因和事件相应的级别提出建议;
(3)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4)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2.2.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医疗机构应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医疗机构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2.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进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样本的采集和检测,同时要提出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如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并指导相关单位加以落实。
2.2.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监测与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和体系
国家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工作纳入全国疾病监测网络。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上述机构应及时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市、县(市、区)级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所(室)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
3.1.2 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各种已有的监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早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对上报的有相似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资料进行汇总,及时分析不明原因疾病的分布、关联性、聚集性及发展趋势,寻找和发现异常情况。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 报告
3.2.1责任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报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2.2 报告内容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做好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发展趋势和涉及范围、人员伤亡与危害程度等情况,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初步推断传播途径(或污染环节等)以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接报单位在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要详细询问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应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终止应有结案报告,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均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事件概况、背景资料(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地理、气候、人文等一般情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讨论、结论和建议等。
3.2.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3.2.4 通报制度
省卫生厅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将疫情及时通报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 专家会商与指挥决策
4.1专家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依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与初步处置。事件经核实后,应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专家会商的主要内容是:在查看病例及其临床资料的基础上,核实前期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等内容,重点讨论报告病例是否属不明原因疾病(病例的临床表现与报告情况是否相符、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方法是否适当);病例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事件的危害性。
经专家会商后应撰写会商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报告病例的三间分布、病情进展及临床治疗情况;
(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监测病例的定义;
(3)病人救治方案,治愈与出院标准;
(4)事件的初步判断,包括事件的性质、可能的病因、传播(污染)途径、潜伏期及趋势分析;
(5)对控制措施和事件分级的建议,疫点、疫区的划定。
首次会商会后,要根据病例病情进展情况及病因调查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会商会,以及时调整病例定义和工作方案。
4.2 指挥决策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发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2)总结分析。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事件的发展动向、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3)下达指令。根据工作组例会分析情况和上级指示,及时以公文等形式下达相关指令,并督办落实。
(4)社会动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5)舆论引导。适时公布事件相关信息。加强媒体监测,收集与事件相关的报道及网络上的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资源调度。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集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
5 应急处置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应对,边调查、边抢救、边处理、边核实,科学有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在辖区内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1 调查核实,分析病因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所有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了解流行病学史、体征和检验结果,追寻共性特征。
通过现场疫情调查、环境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分析探索引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调查与病因分析工作指南(试行)”执行(附件1)。
5.2 样本的采集、运送及检测
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表现确定采样范围和检测项目。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样本采样与实验室检测工作指南(试行)”执行(附件2)。
5.3 现场控制与医疗救治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不明原因疾病的诊断需要在调查过程中逐渐明确疾病发生的原因。因此,在采取控制措施上,需要根据疾病的性质,决定应该采取的控制策略和措施,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修正、补充和完善控制策略与措施,遵循边控制、边调查、边完善的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降低不明原因疾病的危害。
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现场控制与医疗救治指南(试行)”执行(附件3)
5.4开展群防群控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时,发生地的乡镇(社区)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群众,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疏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疾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5 健康教育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要迅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做好自我防护,尽量避免与可疑病例接触,发生类似症状时及时主动就医。
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6 信息发布与通报
经卫生部或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及时向社会发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有关信息。
漳州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漳卫疾控〔2007〕224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事件范畴。
1.4.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b、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b、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域内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储备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5.2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建立联合预报和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气象条件预报或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气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5.3加强管理,规范有序。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5.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
2.1高温中暑气象等级
根据温度、湿度等气象因子,结合地区气候背景资料,以及高温持续时间,划分为可能发生中暑、较易发生中暑、易发生中暑、极易发生中暑四个等级。具体分级办法参见中国气象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实施方案。
2.2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监测预报确定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适时开展预报工作,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防范提示。
3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
3.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3.1.1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
3.1.2高温中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1.3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6月1日,各地卫生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各地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事件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后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于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当日以最快方式将《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病例,由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单位在当日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进行网络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时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通知同级气象业务单位,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确认,并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缩短高温中暑事件的报告时限。
3.2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2.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3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通过有关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相应提出防御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气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合作联动,向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事件的防控建议,指导、督促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气象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a、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2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会同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3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A、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分析,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
d、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4四级预警响应措施
a、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b、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c、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3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的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应急响应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并预测在短期内预报级别不会明显上升,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
省级(含省级)以下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必须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应急响应终止,并报送上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卫生、气象部门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事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成立应对高温中暑事件专家组,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发布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建议,拟定相关防控工作建议内容,负责开展针对高温中暑事件的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5.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5.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气象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响应的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5.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气象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附则
6.1名词术语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6.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制定,并共同负责解释。卫生部和中国气象局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漳州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漳州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漳委教宣[2008]11号)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维护师生根本利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为基本立足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和学校的影响。
1.2.2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管理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2.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挥、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学校是指在漳州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按程序审批成立的教育机构。
1.5预警级别
本预案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和一般 (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1Ⅰ级事件(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学校的,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Ⅱ级事件(橙色预警):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Ⅲ级事件(黄色预警):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Ⅳ级事件(蓝色预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 长:局长
副组长:主管副局长
成 员:市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2.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德育科。
主 任: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德育科科长
成 员:市教育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德育科所有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市、区)、各学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3.1信息报告
3.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3.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各县(区)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1.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3.2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应急反应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当地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4.1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1.1县、区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4.1.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4.2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4.3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1县、区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1)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2)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急病人员;
(3)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4)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6)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市政府及省教育厅进行报告;
(7)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4.4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4.1学校的应急反应
(1)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2)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3)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4)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5)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6)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7)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8)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它紧急应对措施;
(9)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10)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4.4.2县、区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1)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2)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3)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4)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6)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县、区政府和市教育局进行报告;
(7)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8)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4.4.3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接到县、区教育局的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区教育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县区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5.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5.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5.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图
四、学校及托幼机构
常见传染病及预防知识简介
学校及托幼机构
常见传染病及预防知识简介
一、传染病基本知识
1、什么是传染病
由病原微生物(如病毒、细菌、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人体或动物体后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2、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基本条件
①传染源②传播途径③易感人群
3、传染病的基本特征
①有病原体。②有传染性(最主要)。③有流行性、季节性、地方性。④有感染后获得免疫。
4、传染病的临床特点
①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人体起至出现最初的临床症状时的这段时间。
②前驱期:从起病至症状明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
③症状明显期:病情多由轻转重,到达顶峰。
④恢复期:症状、体征消退,逐渐恢复健康。
5、传染病的预防
①管理传染源: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发现及时上报,隔离传染源。
②切断传播途径:消毒是切断传播途径的重要手段,坚持做好疫源地消毒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③保护易感人群:锻炼身体,提高免疫力。有计划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加强个人防护和药物预防。
6、常见传染病
①呼吸道传染病:流感、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禽流感等。
②直接接触传播传染病: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③消化道传染病:甲型肝炎、乙型肝炎、细菌性痢疾等。
④虫媒传播传染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春季为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以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传染病流行为主。
二、常见传染病预防知识
流行性感冒
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病性极高。
①传染源:流感患者及隐性感染病毒携带者。
②传播途径:经空气或飞沫传播,亦可通过直接接触患者的分泌物而传播。
③人群易感性:人群普遍易感。病后免疫力对变异后的病毒无效。
④主要临床表现: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和咳嗽,还可出现肠胃不适。
⑤发病特点:冬春季高发,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高发。
⑥预防措施:
A.保持良好的个人及环境卫生。
B.勤洗手,使用肥皂或洗手液并用流动水洗手,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
C.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手帕或纸巾掩住口鼻,避免飞沫污染他人。流感患者在家或外出时佩戴口罩,以免传染他人。
D.均衡饮食、适量运动、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E.每天开窗通风数次(冬天要避免穿堂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F.在流感高发期,尽量不到人多拥挤、空气污浊的场所;不得已必须去时,最好戴口罩。
G.接种流感疫苗。
麻 疹
①病因:麻疹病毒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麻疹病人是唯一传染源。自发病前2日至出疹后5日内有传染性。
B.传播途径:由呼吸道经空气、飞沫传播,冬春季多发。
C.易感人群:婴幼儿多见。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力。
③发病特点:3月份开始上升,于4月底达到高峰。病例主要集中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和20~40岁的成人。
④临床表现:
A.前驱期:中度以上发热,结膜充血,咳嗽,流涕,喷嚏,畏光,流泪。病后2-3天可见口腔麻疹粘膜斑(科氏斑),为小白点周围有红晕,并有粘膜充血,最有早期诊断价值。
B.出疹期:发热后4-5天开始出疹,自耳后、发际向面、颊、躯干及四肢蔓延。皮疹为玫瑰色斑丘疹,大小不等,疹间皮肤正常,随皮疹增多、增密,常呈暗红色。重症可出现出血性皮疹。皮疹增多后全身症状加重,体温可达40℃,是麻疹的极期。
C.恢复期:皮疹出齐后,依出疹顺序逐渐隐退,体温下降,症状减轻,疹退后留有棕色色素沉着斑。
⑤并发症:肺炎、喉炎、脑炎。
⑥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至出疹后5天,合并肺炎时延长至10天。密切接触者检疫28天,未接种疫苗的儿童检疫21天。
B.对患儿所在班级进行消毒:过氧乙酸熏蒸或紫外线照射。因麻疹病毒不易在体外存活,工作人员接触患儿后需在室外流通空气中或阳光照射20-30分钟,即可自然消毒。
C.按免疫程序给易感儿童8个月初种麻疹疫苗。
⑦护理方法:
室温不要过高,保持一定的湿度,勤开窗,保持空气新鲜,多喝热水热汤,这样可以使皮疹易于发透,又利于体内毒素的清除。给易消化又营养丰富的食物,特别要注意维生素A的补充,富含维生素A的食物有动物肝脏、胡萝卜、黄绿蔬菜、蛋类奶类及黄色水果。发热有助于皮疹透发,所以出疹期高热不退可用小量的退热药,但体温不要降得太低,在38度左右即可。
风 疹
①病因:风疹病毒,人是唯一宿主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病人、无症状携带者及先天性风疹患者。
B.传播途径:可经病人的口、鼻及眼部分泌物直接传给易感者,也可经呼吸道飞沫传播,冬春季多发。
C.5岁以下儿童多见,病后或隐性感染后可获持久免疫力。
③发病过程:
A.潜伏期:12-14天,病毒经呼吸道侵入,在上呼吸道增殖
B.前驱期:出现头痛、咳嗽、咽痛等症状
C.发病期:面部首先出现浅红色斑丘疹,迅速遍及全身,传染期从发病前1周到出疹后4周。
④临床表现
A.发热1-2天,咳嗽、喷嚏、流涕、头痛、咽痛、结膜充血。
B.全身出现红色斑丘疹,有的融合成片,疹退后无色素沉着。除手掌、足跖外,皮疹遍布全身。3-5天内疹退。
C.耳后、枕后、颈部淋巴结肿大或结膜炎或关节炎。
⑤并发症:孕妇在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可致胎儿先天性风疹综合症。
⑥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至出疹后4周。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21天。观察期加强晨、午、晚检;托幼机构不得接收或转出儿童。
B.可给易感儿童接种风疹疫苗。
C.免疫程序:1.5-2岁1剂次。
⑦护理方法:
注意皮肤清洁卫生,不要让孩子抓,可避免继发皮肤感染。如病情轻,食欲多正常,饮食无须限制。发热高时应多喂水。
流行性腮腺炎
流行性腮腺炎是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
腮腺的位置:以耳垂为中心。
①病因:腮腺炎病毒,仅有一个血清型,人是唯一的宿主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早期病人及隐性感染者,在腮腺肿大之前6天至肿大后9天,有高度的传染性,隐性感染者在流行期可占30-50%,是重要的传染源。
B.传播途径:通过唾液、飞沫传播,接触传播,通过污染唾液的衣服、玩具、食品等,冬春季为流行高峰。
C.易感人群:无感染史,无免疫史者普遍易感,学前儿童多发,患病后可获终身免疫。
③发病过程
A.潜伏期:14-25天,平均18天
B.前驱期:1-2天,头痛,肌痛,低热
C.传染期:腮腺肿大前6天至肿大后9天。
④临床表现:
A.中度发热,食欲减退,全身不适。
B.腮腺肿大、疼痛。可一侧或双侧同时肿大,以耳垂为中心向前、后、下肿大,边缘不清,局部微热、触痛,不发红,无化脓。口腔颊粘膜管口红肿。张口或咀嚼食物时疼痛加剧。
⑤并发症:脑炎,胰腺炎,睾丸炎,卵巢炎,心肌炎,等
⑥预防措施:
隔离患儿至腮腺肿完全消失,待痊愈后方可返园。对密切接触者检疫21天,检疫期间对患儿所在的班加强晨、午、晚检,早期发现患儿,及时隔离,观察期不能接收或转出儿童。
流行季节,儿童活动室、卧室勤通风换气,勤晒被褥。有条件的地方可给儿童接种流行性腮腺炎疫苗。(1.5-2岁)
⑦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目前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度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
⑧护理方法:
首先应将小儿进行隔离,避免传染其他易感儿童。保证足够的水分和热量,给小儿吃清淡易消化的食物。患腮腺炎的小儿应保持口腔清洁(婴幼儿一般不会漱口,可以给小儿定期饮点开水,特别是吃饭后),不要吃有刺激性的食物,特别是酸性食品,因为酸性食品刺激唾液分泌,因腮腺炎时唾液排出不畅,加重腮腺肿胀,使疼痛加剧。
水 痘
①病因:水痘-带状疱疹病毒,人是唯一宿主。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病人
B.传播途径:主要通过病人呼吸道分泌物、呼吸道(飞沫,咳嗽或打喷嚏)以人传人的方式感染,接触疱疹液和被污染物的间接感染为次要传播途径,传染期从出疹前2天至全部疱疹结痂。冬春季多发。
C.易感者: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发病率高,病后终生免疫。到成人期有20%可发生带状疱疹。
③发病过程:
A.潜伏期:10-24天
B.前驱期:发热、厌食、头痛、咽痛、不适,胃肠紊乱等症状1-2天后出疹。
C.传染期:出疹前2天至全部疱疹结痂。
④临床表现:
A.发热,体温在39℃以下;咳嗽、流涕、食欲不振。
B.发热1-2天后皮疹首先出现在头皮和躯干,然后播散四肢。初为红色、细小斑丘疹,伴瘙痒,数小时后变为圆形的、有薄膜包围的“露珠”状疱疹,大小不一,壁薄易破,周围有红晕,有痒感,疱疹液开始清亮而后混浊。1-3天后疱疹变干结痂;若无继发感染,脱落后不留疤痕。皮疹以躯干、腰、头皮多见,四肢稀少,呈向心性分布;常成批出现,在同一时间可见斑丘疹、疱疹、干痂。口腔粘膜、咽部、眼结膜也可见皮疹,破溃后形成溃疡。
C.体弱儿病情较重,高热,疱疹布满全身,呈大疱状,继发细菌感染时易引起败血症。
⑤并发症:
A.皮肤感染:是水痘常见的并发症,多由葡萄球菌或B-溶血性链球菌A组引起,导致出血性疱疹、局部坏死、蜂窝组织炎等。
B.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以脑炎多见,其他还有无菌性脑膜炎、横贯性脊髓炎与水痘有关的共济失调。
C.呼吸道并发症:成人肺炎是常见严重的并发症,儿童不多见。
D.出血性并发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暴发性紫癜和单纯性紫癜。
E.其他并发症:较少见,有结膜炎、角膜炎、睾丸炎、关节炎、肝炎、肾小球肾炎等。
⑥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至皮疹全部结痂变干后为止。对密切接触者检疫21天。
B.病室注意通风,可用紫外线消毒。
C.可给易感儿接种水痘疫苗。
D.免疫程序:1-12岁1剂次,13岁以上2剂次,间隔6-10周。
⑦护理方法:
要保持皮肤清洁,勤换内衣,衣被要保持干净,要把小儿指甲剪短,不要让小儿抓皮肤,以免化脓感染。保持空气流通,供给足够水分和易消化食物。
猩 红 热
①病因:由溶血性链球菌A组引起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患者、隐性感染者及带菌者。
B.传播途径:由呼吸道经飞沫传播,也可通过玩具、毛巾、书、衣被等间接传播。冬春季多发。
C.易感者:2-8岁儿童多见。因型别多,型间无交叉免疫,可再次感染
③临床表现:
A.中到高热,头痛,咽部疼痛。颈前淋巴结肿大。
B.发热24小时出现皮疹,由耳、颈部蔓延至躯干及四肢,24小时内遍布全身。皮疹为弥漫性针尖大小猩红色小丘疹,疹间无正常皮肤,有痒感。以手按压,红色暂时消失数秒。面部潮红,口周皮肤反显苍白,形成“口周苍白圈”。皮肤皱折处如腋下、腹股沟、肘部、臀部等处皮疹较密集,色素沉着加深,出疹后3-4天,舌苔脱落,可见“杨梅舌”。
④并发症:
A.化脓性并发症:中耳炎、副鼻窦炎、肺炎、乳突炎等。
B.中毒性并发症:心肌炎、心包炎、心内膜炎。
C.变态反应性并发症:风湿性关节炎、急性肾小球肾炎。
⑤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诊断明确者症状消失后1周解除隔离;有化脓性并发症者隔离至炎症痊愈,并持当地保健科证明方可返园。密切接触者检疫12天,一旦发现咽炎或扁桃体炎,应治疗3-5天。检疫期间暂停儿童转入托。
B.患儿病后3周内要注意经常查尿及心电图,及早发现和治疗肾炎、心肌炎等并发症。
C.对患儿的分泌物及污染物品进行消毒。
⑥护理方法:
卧床休息可以减少身体的消耗 ,口腔保洁,因细菌多集中在咽部,口腔保洁很重要。年龄大的患儿,每次饭后或睡觉醒来时,用温盐水漱嗓子。年龄小的患儿.可以用镊子挟纱布或药棉蘸温盐水擦拭口腔。要将患儿的指甲剪短,用温水擦洗皮肤,帮助止痒。注意出疹时勿用肥皂。脱皮时不要用力搓或撕剥,以免皮肤损伤感染。
禽 流 感
①病因:甲型流感病毒,主要有H1N1、H5N1、H7N9、H9N2,其中感染H5N1、H7N9的患者病情重,病死率高。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主要为患禽流感或携带禽流感病毒的鸡、鸭、鹅等家禽,特别是鸡;但不排除其它禽类或猪成为传染源的可能。
B.传播途径: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受病毒污染的水等,以及直接接触病毒毒株被感染。目前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C.易感者:一般认为任何年龄均有易感性,但12岁以下儿童发病率较高,病情较重。与不明原因病死家禽或感染、疑似感染禽流感家禽密切接触人员为高危人群。
③临床表现:
A.潜伏期:一般为1-3天,通常在7天以内。
B.临床症状:急性起病,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流感。主要为发热,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热程1-7天,一般为3-4天,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和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可出现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等多种并发症。
C.体征:重症患者可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④预防措施:
A.加强禽类疾病的监测,发现禽流感疫情,动物防疫部门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殖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B.加强对密切接触禽类人员的监测。
C.注意饮食卫生,不喝生水,不吃未熟的肉类及蛋类等食品;勤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手足口病
①病因:肠道病毒感染,包括肠道病毒EV71型,柯萨奇病毒型等,以EV71型感染引起的重症病例的比例较大,病情重,病死率高。肠道病毒适合在湿、热的环境下生存与传播,在外环境中可长期存活。
②流行病学:
手、足、口病流行无明显季节性,四季均可发病,以春夏季多发。具有幼儿园和托儿所集体感染和家庭聚集现象。传染性强、隐性感染与显性感染之比为100:1。
A.传染源:病人及隐性感染者
B.传播途径:主要经由胃肠道(粪-口,水或食物污染)或呼吸道(飞沫,咳嗽或打喷嚏)传染,也可直接接触传染源或其鼻咽分泌物、粪便、飞沫等,春夏季多发。
C.易感者:4岁以下儿童易感
③发病过程
A.潜伏期:2-7天
B.前驱期:1-2天,头痛,低热,精神差,咳嗽、流涕等。
C.传染期:潜伏期至病后1周传染性最强,在发病1-2周自咽部排出病毒,3-5周从粪便排出病毒,疱疹液中含有大量病毒,破溃时病毒即溢出。
④临床表现:
多样化是其特点,从无症状的隐性感染,普通手、足、口病和咽岬炎等轻型病例,病程4-8天,到神经源性肺水肿和呼吸衰竭等重症病例,甚至死亡。
A.一般病例:急性起病,发热,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等。部分病例仅表现为皮疹或疱疹性咽颊炎,预后良好。
B.重症病例:少数病例(尤其是3岁以下者)可出现持续高热,脑炎、脑脊髓炎、脑膜炎、脑水肿、循环衰竭等。
神经系统:精神差、嗜睡、头痛,呕吐、易惊、肢体抖动、无力或瘫痪;危重病人可表现为频繁抽搐、昏迷、脑水肿、脑疝;
呼吸系统:呼吸浅促,困难,呼吸节律改变,口唇紫绀,口吐白色、粉红色、血性泡沫(痰),肺部可闻及痰鸣音或湿罗音;
循环系统:面色苍白,心率加快或缓慢,脉搏浅速,减弱甚至消失,四肢发凉,指趾发绀,血压升高或下降。
⑤并发症:
脑炎、脑脊髓炎、脑膜炎、脑水肿、肺水肿、肺出血、急性软瘫、心肌炎、循环衰竭等
⑥预防措施:
目前尚无疫苗可用,隔离患儿2周,对患儿的鼻咽分泌物、粪便、及污染物随时消毒,病愈后终末消毒。
A.在本病流行季节,教室和宿舍等场所要保持良好通风;
B.每日对玩具、个人用品、餐具等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C.进行清扫和消毒(尤其清扫厕所)时,工作人员应穿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立即洗手。
D.每日对门把手、楼梯扶手、桌面、地面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消毒;
E.教育指导儿童养成正确洗手的习惯;
F.每日进行晨检,发现可疑患儿时,及时送诊,居家休息,对患儿所用物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
G.发现患儿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⑦护理方法:
患儿隔离,以免引起流行蔓延。应留在家中,直到热度、皮疹消退和水疱结痂。一般需要隔离2周。用过的物品要彻底消毒:可用含氯的消毒液浸泡,不宜浸泡的物品可放在日光下曝晒。房间要定期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流通,温度适宜。有条件的每天可用乳酸熏蒸进行空气消毒。吃清淡、温性、可口、易消化、柔软的流质或半流质,禁食冰冷、辛辣、咸等刺激性食物。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①病因:肠道病毒、腺病毒等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患者是主要的传染源,其眼部分泌物、泪液和粪便均含有病毒。发病后2周内传染性最强。潜伏期12-48小时,最长6天。
B.传播途径:主要通过接触被患者眼部分泌物污染的手、物品或水等发病,部分患者的咽部或粪便中也存在病毒。
C.易感者:人群普遍易感,各年龄组均可发病。
③临床表现:
A.眼部症状:潜伏期短,起病急剧,双眼先后或同时起病,有剧烈的异物感、眼红、刺痛、畏光、流泪等刺激症状;早期分泌物为水性,重者带淡红色,继而为粘液性。
B.体征:眼睑红肿,睑、球结膜中、高度充血,多伴结膜下点、片状出血。早期角膜上皮点状剥脱,荧光素染色后裂隙灯检查可见角膜弥漫散在细小点状着染。
④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7-10天。
B.患儿接触过的物品应擦拭消毒、煮沸消毒或开水浇烫。患儿的洗漱用品要严格与其他人员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如接触患儿使用过的物品,应充分清洁和消毒手部。
C.发生疾病暴发或流行时,要强化晨检制度。
D.医务人员检查患儿后,必须认真消毒双手。
E.加强卫生与健康教育,养成勤洗手、不共用毛巾脸盆等个人生活用品的卫生习惯。
⑤护理方法:
彻底消毒:使用过的毛巾、枕巾和脸盆等要煮沸消毒,晒干后再用,并准备专用的洗脸用品。
饮食护理:饮食清淡,多食蔬菜、新鲜水果等。开放患眼:不能遮盖,否则眼分泌物不能排出,反而加重病情。眼分泌物多时,要用干净纸巾或纱布拭之。
甲型肝炎
①病因:甲型肝炎病毒,仅一个血清型,病后可获终身免疫。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病人与隐性感染者。
B.传播途径:甲型肝炎为肠道传染病,传播途径主要是粪-口传播,具体的因素为日常生活接触被甲型肝炎病毒污染的食物、水、用具等的传播。由于甲型肝炎的隐性感染广泛,病毒的抵抗力强,因此,日常生活接触是甲型肝炎的主要传播方式,尤其是在卫生状况差的地区及集体单位如学校、托儿机构等。
C.易感人群:未获得有效免疫的人群对甲型肝炎病毒都易感。
③临床表现:
A.黄疸型;分黄疸前期、黄疸期、恢复期。黄疸前期中度发热、乏力,厌油、食欲不振,恶心、呕吐或伴腹痛;少数患儿有上呼吸道症状,为期1周;黄疸期皮肤、巩膜黄染,大便灰白,尿色如茶;肝肿大并有触、叩痛;血清转氨酶升高;恢复期黄疸消退,肝脏恢复正常。
B.无黄疸型:主要症状为乏力,食欲不振,腹胀,肝区疼痛等,伴血清转氨酶升高,病程短,症状轻,无黄疸;症状虽不严重却是重要的传染源。
④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不得少于30天。隔离期满,连续2次肝功能正常,方可返园。接触儿检疫42天。检疫期间不办理出入园手续。
B.患儿的排泄物、餐具、用具、衣物被褥要严格消毒。
C.对密切接触儿、易感儿接触后可肌注免疫球蛋白进行被动免疫。
D.对易感儿接种甲肝疫苗。
D.免疫程序:减毒活疫苗18月龄1剂次,灭活疫苗18月龄和24~30月龄各1剂次。
⑤护理方法: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或少吃生冷食物,食用水果、生菜等果蔬类食品时一定要清洗干净,对一些自身易携带致病菌的食物如螺蛳、贝壳、螃蟹,尤其是能富集甲肝病毒的毛蚶等海、水产品,食用时一定要煮熟透,杜绝生吃、半生吃以及腌制后直接食用等不良饮食习惯。尤其是加工食品时要注意高温加热,一般情况下,加热100℃一分钟就可使甲肝病毒失去活性。
乙型肝炎
①病因:乙型肝炎病毒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主要是乙型肝炎患者和无症状携带者
B.传播途径:主要有经血传播、母婴传播和密切接触传播等方式。
C.易感人群:未获得有效免疫的人群对乙型肝炎病毒都具有易感性
③临床表现:
A.急性肝炎:分黄疸型及无黄疸型,以后者多见。黄疸型临床表现与甲型肝炎相似,发病较缓慢,黄疸及全身症状轻,低热或不发热,病程长达3-6个月或更长。无黄疸型无明显症状,主要表现为食欲减低,恶心,肝脏肿大,肝功能异常。
B.亚临床感染:有些儿童在感染乙型肝炎病毒后无任何症状,只是在体检时发现谷丙转氨酶增高,表面抗原及核心抗体阳性。另有一些儿童在体检时发现表面抗原、e抗原及核心抗体三项阳性,肝功能正常,生长发育良好,肝脏不大,这是无症状携带者,是重要的传染源。
C.慢性肝炎:当谷丙转氨酶持续增高或反复波动半年以上,表面抗原持续阳性时,即为慢性肝炎。可分为慢性迁延性肝炎及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迁延性肝炎症状不明显,谷丙转氨酶有时增高。慢性活动性肝炎患儿症状明显,如急躁、乏力、腹痛、腹胀、肝大、质偏硬,常伴脾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增高。
D.重症肝炎:急、慢性肝炎都可进展为重症肝炎。病情凶险,迅速恶化,有明显的精神症状,黄疸加重,肝脏缩小,肝功能恶化,还有可能出血,直至死亡。
④预防措施:
A.凡肝功能异常,表面抗原、e抗原及核心抗体三项阳性者不能从事托幼园所保教及炊事员工作。
B.严格消毒医疗用品。注射器、输液器用一次性。
C.对易感儿进行乙肝疫苗注射(出生、1月龄、6月龄)。尤其是母亲为表面抗原阳性的,其婴儿出生后要进行被动免疫和主动免疫。
D.注意休息,调节饮食及对症处理,急性期应住院治疗。
⑤护理方法:
注意锻炼身体、营养均衡、劳逸结合,增强体质,可提高自己的免疫力,保持卫生、勤洗手的习惯。
细菌性痢疾
①病因;痢疾杆菌。以福氏痢疾杆菌最常见,其次为宋内氏和志贺氏痢疾杆菌等。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急慢性病人和带菌者。
B.传播途径:传染源排出的粪便污染手、食物、水源、玩具等或经苍蝇污染食品,经粪—口传播,多发于夏秋季节。
C.易感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免疫力不巩固。
③临床表现:
A.普通型(典型菌痢):起病急,高热。大便每天10次以上,以粘液、脓血为主,有里急后重感,伴全身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阵发性腹痛。
B.轻型(非典型菌痢):不发热或低热。大便每天3-4次,脓血不多或仅为粘液,无明显全身症状。2-3天病情好转。
C.重型:每天大便数十次,内有脓血,有里急后重感,全腹剧痛,伴呕吐、脱水、酸中毒,全身症状中等。
D.中毒型:多见于2-7岁儿童。发病急骤,高热、惊厥、昏迷、休克、呼吸衰竭等全身中毒症状明显,肠道症状常于24-36小时才出现。此型病情较重。
E.慢性痢疾: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者,常见于营养不良、佝偻病、贫血的婴幼儿,或急性菌痢非典型未经正规治疗,迁延不愈而致,体温正常或低热,大便性质不稳定,有粘液,或粘液、脓血交替出现。
④预防措施:
A.发现患儿及时隔离治疗。经治疗后症状消失,大便镜检阴性,停药后大便培养2次阴性,痊愈方可返园。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保教人员及炊事员)应定期检查粪便,发现慢性菌痢或带菌者应调离工作。经治疗后,连续3次做粪便培养,每次间隔1周,3次均为阴性后,开据痊愈证明方可恢复原工作。
B.病人排泄物消毒。可按排泄物与漂白粉4:1的比例,加漂白粉搅拌加盖,6小时后倒进化粪池。一切用具煮沸消毒。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腐败、变质、不洁食物;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好粪便、水源。
⑤护理方法:
饮食以流食为主,吃牛奶有腹胀者,不进食牛奶。由于大便次数增多,皮肤容易淹坏溃破,因此每次便后,用软卫生纸轻轻按擦后用温水清洗,涂上凡士林油膏或抗生素类油膏。
流行性乙型脑炎
①病因:乙型脑炎病毒
②流行病学:
A.传染源:受感染的动物(猪)。
B.传播途径:蚊虫为传播媒介。受乙型脑炎病毒感染的蚊虫叮人时,把病毒传入人体。每年7-9月流行。
C.易感人群:2-6岁儿童多发,感染后可获持久免疫力。
③临床表现:
A.初期:发病1-3天内,高热伴头痛,嗜睡、呕吐、神志多清楚。
B.极期:高热、嗜睡、昏迷、惊厥、神经系统体征,呼吸衰竭。
C.恢复期:体温下降,神经精神症状好转,2周后恢复。
D.后遗症期:发病6个月后仍有神经精神症状,则不可能完全恢复,称为后遗症。
E.按临床表现轻重可分为轻型、普通型、重型和极型。
④预防措施:
A.隔离患儿至体温正常、临床症状消失为止。
B.做好防蚊、灭蚊工作,切断传播途径。
C.根据流行季节对易感儿接种乙型脑炎疫苗。
D.免疫程序: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8月龄、2岁各一剂。
⑤护理方法:
病室彻底灭蚊,须有防蚊设备。保持病室内凉爽、通风、安静。给予清淡营养的饮食,昏迷者暂禁食,给予静脉补液,必要时给予鼻饲,恢复期逐渐增加有营养、高热量饮食。保持口腔清洁,每日生理盐水清洗口腔数次。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可行头部冷敷、带冰帽(或冰袋)。防止高热频繁抽搐。